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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0-10-08 09:42:39  发布人:8000000718  浏览量:1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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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www.m998877.com 章程》《www.m998877.com 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校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在籍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院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分或处理决定不服,向学院提出的意见和要求。学生提出申诉应持严肃、认真、诚实的态度;学院处理学生的申诉应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二章     处理申诉的组织

第四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分管校领导、院办、监察处、学工处、团委、教务处、保卫处、www.m998877.com 处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学院法律顾问作为常设委员;申诉人所在二级学院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各1名作为临时委员,共11人组成。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由分管院领导担任。

第五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二)召开听证会,对学生申诉的问题进行处理;

(三)做出处理结论。

第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院办,负责协调相关单位和部门对学生申诉进行审核调查,院办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与申诉人、被申诉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申诉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的回避由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决定。

第八条  学生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按规定程序提出申诉;学院遵循公开、公正、合法、及时、实事求是、便捷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保障学院教育行政管理权的依法行使。

第三章  申诉的受理

第九条  学生对学院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须在收到处理、处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请人无正当理由耽误在申诉期内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权利。

第十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申诉处理委员会递交书面申诉,并附上学院相关处理或处分决定。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 申诉人的姓名、所在二级学院、专业和班级、学号、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二) 申诉的事项,即明确是对学院处分的事实、依据或程序不服,并提出具体的理由(附相关证明材料);

(三) 明确表述取消、减轻或者其它改变学院处分决定的要求;

(四) 申诉人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的签名;

(五) 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十一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学生申诉书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 对符合申诉条件的予以受理并进行登记;

(二) 申诉材料不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通知申诉人于3日内补正。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或者未按照要求补正的,视为申诉人放弃提出申诉。补正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申诉处理期限。

(三)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受理:

1.超过申诉范围或期限的;

2.同一事项撤回申诉又提起申诉的;

3.接到申诉处理决定后,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起申诉的;

4.学院已复议并决定的;

5.已向江苏省教育厅提出申诉,再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的。

第四章   申诉的处理

第十二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申请,要充分听取申诉人或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进行合法性和适当性审查。应当在申诉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并给予申诉人答复。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院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延长以一次为限。

第十三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召开听证会等方式处理申诉。

第十四条  采取听证会形式进行复查的,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提前3日将听证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通知申诉双方当事人,要求申诉人和被申诉单位(部门、组织)的责任人到会陈述理由、解释说明。听证会是否对外公开举行,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

第十五条  如果申诉人或被申诉人因故不能到会,可以委托代理人,并应提前2日向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决定是否延期。申诉人无故不出席复查会议的,视为撤回申诉,申诉复查程序终止;被申诉人(部门、组织)无故不出席复查会议的,视为放弃诉辩权利。

第十六条  听证会主持人由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或其委托的委员担任,出席听证会的委员不得少于 3人。听证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介绍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

(二)主持人询问申诉人,委员中有无需要回避的人员;

(三)申诉人或其代理人陈述;

(四)被申诉人(部门、组织)代表陈述;

(五)申诉人或其代理人与被申诉人(部门、组织)代表就事件事实和理由进行辩论;

(六)申诉人做最后陈述;

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制作听证会笔录,提交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审议。 申诉双方当事人及代理人、出席听证会的委员应当在听证会笔录上签字。

第十七条  复查决定做出前,申诉人要求撤回申诉申请的,经书面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申诉申请的,复查程序终止。

第十八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于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期限内召开工作会议,对申诉事项进行审议、决定。申诉处理委员会工作会议由委员会主任主持,或者由主任委托的其他委员主持,出席会议的委员应超过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

工作会议对申诉事项进行充分评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进行无记名表决,以出席会议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并超过委员会全体成员半数(不含半数)以上赞成方为有效。

主任不投票,除非在其他委员所投赞同与反对的票数相同时,主任才投下决定性的一票。委员必须选择投赞同票或反对票,不得投弃权票。

第十九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的回避,由主任决定;主任的回避,由申诉处理委员会集体决定。

第二十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复查结论书和其他会议决定由主任签字后生效。

第二十一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要根据复查情况,做成下列复查结论:

(一) 原处理或处分决定正确,维持原处理或处分决定;

(二) 需要变更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提出变更建议,提交院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重新研究决定。

第二十二条  申诉处理委员办公室会要将复查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和相关部门。送达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种:本人或代理人签收;按申诉申请书通讯地址邮寄给本人。

第二十三条  学生对申诉委员会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可以向江苏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四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分或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但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院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五章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自201791日起实施,《www.m998877.com 学生申诉管理办法》(2005)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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