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ww.m998877.com 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
日期:2020-10-08 09:40:44  发布人:8000000718  浏览量:2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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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校风、学风建设,维护校园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指学生是在我院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全日制高职学生。

第二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纪律行为的学生,学院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根据其过错情节严重程度、认错态度等,给予通报批评或下列种类之一的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院对违纪学生作出纪律处分的同时,相应取消评奖评优、助学金资格。

第三条  学院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院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四条  违反校纪有下列情形者,可以从轻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者;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者;

(三)其他根据违纪情节、违纪后果等可从轻处分者。

第二章    违纪行为及处理

第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毕业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六条  扰乱校园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视情节可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一)组织、煽动进行破坏正常教学、生活秩序的;

(二)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正常的教学秩序,破坏安定团结的;

(三)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反动传单,混淆视听,制造混乱的;

(四)在校内组织进行其它非法活动;

(五)私自制造、购买、携带、藏匿管制刀具及棍棒;

(六)调戏、侮辱妇女或进行其它流氓活动者。

第七条  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一)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尚不够刑事处罚者,除负担伤者的医药等费用及赔偿毁坏的公私财物外,视情节可给予以下处理:

1.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侮辱或其它方式触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引发打架事件后果严重或策划、怂恿他人打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2.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动手打人,致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持械打人或勾结校外人员聚众打架闹事者,视情节与后果,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5.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可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6.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变化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7.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8.打架事件终止后又报复打人造成后果者,可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9.在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不通过组织,利用不正当手段私下解决或组织他人提供伪证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造谣、诬陷、侮辱、谩骂或威吓他人,经教育不听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的;

(三)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信件,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八条  有下列侵犯公私财产行为者,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一)偷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尚不够刑事处罚者,除如数偿还和按公安机关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外,学院还可给予下列处分:

1.偷窃、诈骗作案价值不满 500 元,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价值在 500 元以上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多次作案或一次作案价值较大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2.抢夺、敲诈勒索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偷窃有效证章、保密文件、试卷、档案等物品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销赃者等,与作案者同论。

(二)破坏公、私财物,尚不够刑事处罚者,学院可给予下列处分:

1.由于过失损坏公、私财物,除予以经济赔偿或罚款外,视情节与后果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

2.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和按规定处以罚款外,给予下列处分:

损坏价值在1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损坏价值在100元以上者(含100元),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九条  有下列妨害学院管理秩序行为者,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一)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严重违反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危害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因学习成绩评定、转专业、毕业升学、评奖评优、批评、处分等原因,对教师或领导寻衅滋事者,视其情节与后果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院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条  凡在校内外有赌博、变相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行为者,给予记过处分。对于多次赌博或组织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凡有吸毒、贩毒或教唆他人吸毒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者,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一)收看淫秽书刊、录相,登录黄色网站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处分;

(二)涂写、刻画淫秽文字、画像,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利用互联网传播有害信息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二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考场周围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故意扰乱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九)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十)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的;

(十一)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第十三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一律给予记过处分,作弊课程成绩无效,记为“作弊”,并不得参加正常补考: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五)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六)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七)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八)其他作弊行为。

第十四条  违反学院管理规定,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可给予相应处理:

(一)伪造学生证、一卡通等各种证件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伪造各类有价证券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涂改、冒领、盗用、转借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在校期间酗酒者,给予警告处分,对态度恶劣或屡教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对酗酒肇事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在校期间违禁吸烟,首次发现应给予批评教育,两次违禁应给予通报批评,屡次违反禁烟规定或不听劝阻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五)对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或超过十学时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旷课达 10 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2.旷课达 20 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旷课达 36 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4.旷课达 50 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学生应自觉参加学院组织的早锻炼活动,并按照早锻炼的内容和要求认真进行锻炼,不得无故缺勤,未经批准每月旷勤达三次及以上,给予警告处分,一学期累计旷勤达九次及以上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七)学生应按早晚自习相关规定自觉参加自习活动,不得无故缺勤,未经批准每月旷勤达三次及以上,给予警告处分,一学期累计旷勤达九次及以上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八)学生在一学期内未请假,连续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不到一周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一周以上不到两周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两周以上者,按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九)违反学生宿舍管理的有关规定,给予以下处理:

1.不经批准,随便调换,私自占用学生宿舍,经教育无效者,给予警告处分;

2.未经批准,擅自留宿外人经批评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如因外人留宿或让外人进人宿舍造成不良后果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对在集体宿舍留宿异性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私接私拉电线、私接网线、私自使用电炉、加热器、电热杯、电熨斗和其它电热设备者,除责令停止使用违纪行为外,视其情节可给予警告处分;

4.宿舍内禁止吸烟,禁止焚烧信件等易燃品。发现一次应给予通报批评,不听劝阻者,视情节轻重可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5.如因私拉乱接、使用明火等原因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并赔偿经济损失。触犯法律者,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6.学生应遵守宿舍学习生活秩序,如有扰乱宿舍秩序行为和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7.在宿舍楼内开展不合适的体育活动,不听劝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分;

8.应当在校住宿的学生未经批准夜不归宿、多次晚归、甚至在校外租房居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在校外租房居住,给学院造成不良影响者,可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9.在学生宿舍开展推销、代销、中介服务等任何商业活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10.学生宿舍应定期打扫,保持干净整洁;严禁在宿舍墙壁和家具上张贴装饰品。发现一次应给予通报批评,屡教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五条  本条例未列举的违纪行为,确应给予处分的可比照相近条款进行处理。

 

 


 

第三章    违纪处理的程序

第十六条  学生违纪行为的调查

(一)学生有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及第十条中涉及校园治安方面的违纪行为,由院保卫处负责调查,学工处、学生所在二级学院配合。学生有第九条及第十条中涉及学籍处理方面的违纪行为,由教务处负责调查,学工处、学生所在二级学院配合。其它方面的,由学工处或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负责调查,有关部门配合。

(二)违纪事件的调查要了解学生违纪行为的事实经过和搜集相关证据材料。在做好学生思想工作,让学生深刻认识错误并作出书面检查的基础上,形成调查报告。

(三)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要根据学生违纪事实和学院有关规定,在听取有关部门意见后,对违纪行为做出认定并提出处分的初步意见,按处分权限报有关部门研究决定。

第十七条  处分违纪学生的权限

(一)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二级学院学生工作会议讨论决定,二级学院负责行文,并报学院办公室、学工处、教务处和相关部门备案。若涉及两个及以上二级学院的学生违纪,由学工处协调相关二级学院处理。

(二)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处分,由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并提出处理意见,学工处审核后,报主管领导决定。学工处负责发文,并报学院办公室、教务处和相关部门备案。

(三)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并提出处理意见,学工处合法性审查,主管领导同意后,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学工处负责发文,并报学院办公室、教务处和相关部门备案,同时报江苏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八条  处分违纪学生的程序

(一)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二级学院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二)对学生作出处分,二级学院应填写学生处分审批表,附相关证据材料,按处分权限进行审批。

(三)对学生作出处分后3个工作日内,二级学院负责填写处分决定告知书(一式两份)送达学生本人,并由学生本人签收,处分决定即生效。无法直接送达或受处分学生拒绝签收的,送达人员应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将处分决定告知书留置在该生宿舍或邮寄给学生本人,并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编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由两位老师或同班的两位同学到场签字见证,视为送达。在以上送达方式均无法实现的情况下,报学院办公会研究同意后,可以利用学院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处分决定告知时应同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四)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处分决定告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受理学生申诉按《www.m998877.com 学生申诉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违纪处分学生的管理

第十九条  处分决定书由相关部门存档。处分材料应由学生档案管理部门真实完整地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二十条  对违纪处分的学生,二级学院应做好帮助教育工作。受处分的学生应及时填写《个体学生联系登记表》,以作为解除处分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学生受记过及以下处分的,一年后由受处分学生申请,原作出处分单位对该生受处分后的表现情况进行评议,学生评议流程为:学生申请、班级小组鉴定、班主任鉴定、二级学院鉴定、学工处鉴定(留校察看),评议合格者,可解除处分,由下发处分单位发文解除,恢复评奖评优、助学金资格,评议材料一并存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二条  留校察看一般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有改正表现者,可按期终止;有突出表现者,可提前终止;经教育不改或察看期间又犯错误应给予延后解除“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延后解除的,应由学院作出延长留校察看半年或一年的决定,到期按程序解除处分。

第二十三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院退学有关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院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逾期不办又无正当理由者,由二级学院和保卫处按有关规定给予办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中的给予某一级别“以上处分”包含该级别处分,学生第二次受处分时,第一次处分的学时或违纪次数,不重复计算。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991日起正式实施,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凡学院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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