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校
外国留学生奖学金评选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展我校留学生教育事业,鼓励外国留学生勤奋学习、刻苦钻研,设立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校留学生奖学金。为规范开展评选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校在读外国学历留学生。
第三条 奖学金评审过程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参评条件
第四条 参评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2) 尊重各国的风俗习惯,维护各国人民之间的团结友谊。
(3) 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品行端正,乐于帮助同学适应中国的学习生活。
(4) 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
(5) 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活动,有良好的团队意识。
第五条 凡在申请奖学金的学年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奖学金的申请资格:
(1) 未经学校批准而逾期不报到者;
(2) 每学期旷课超过10节课者;
(3) 学期成绩有不及格科目者;
(4) 因违反外国人出入境管理有关规定而受到行政处罚者;
(5) 因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警告以上处分者。
第三章 奖项设置
第六条 留学江苏政府奖学金
(1)留学江苏政府奖学金是为增强江苏高等教育的国际吸引力,吸引和鼓励优秀外国留学生来江苏普通高校接受学历教育,由江苏省政府设立的奖学金。按照外国学历留学生奖励标准,获得茉莉花奖学金的留学生江苏省政府将一次性拨付奖学金20000元。茉莉花奖学金名额根据教育厅给定指标来确定。
(2)该奖学金不得与其他政府奖学金同时申请。
第七条 项目班学生奖学金
项目班学生是指由学校与政府部门、企业、国际团体或组织合作项目招收的留学生。入学后经考核合格均可获得与学费及住宿费等额奖学金。其它奖励政策则由学校和项目合作方共同研究决定。
第八条 非项目班学生奖学金
非项目班学生是指通过自主申请被我校录取的留学生,根据上每学年的综合成绩排名评定奖学金。该奖学金分为一、二、三等奖,每学年评选一次。奖励名额与金额分别为:
(1)一等奖学金,获奖人数占参评学生总数的20%,每人奖励10000元奖学金。
(2)二等奖学金,获奖人数占参评学生总数的30%,每人奖励7500元奖学金。
(3)三等奖学金,获奖人数占参评学生总数的50%,每人奖励2500元奖学金。
第九条 预科班学生奖学金
预科班学生是指在我校学习语言的短期生。通过一年的学习,能通过HSK四级,且继续在我校修读学历课程的学历生,可获得与学费等额的奖学金。
第十条 单项奖学金
为奖励留学生在课程学习、汉语学习、校园活动等单方面的突出表现,学校特设立单项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包括学业勤奋奖、学习进步奖、HSK优胜奖、招生先进个人和校园活动积极分子五项。单项奖每学年评选一次,金额为每人1000元。
第四章 评定标准
第十一条 留学江苏政府奖学金评定标准
(1)申请人须拥有外国国籍,持有外国护照,对华友好,身体健康。
(2)申请人须表现良好,成绩优秀。
(3)具有相应的汉语水平的申请人优先。
(4)未同时获得中国政府其他各类奖学金。
第十二条 学校奖学金评定标准
(1)如果参评者为大二学生,则该生必须通过HSK四级;如果参评者为大三学生,则该生必须通过HSK五级。
(2)学校奖学金的获奖等级按综合测评成绩排名确定。
第十三条 单项奖学金评定标准
(1)学业勤奋奖:参评者学习勤奋,各门课程平均成绩达到良好(85分)及以上,单科成绩不低于70分,且一学年内缺课(包括病假、事假、旷课)不超过20课时。
(2)学习进步奖:参评者学习态度良好,学习进步明显,两学期课程成绩平均绩点的排名在同年级留学生中较上学年进步名次达参评人数15%及以上。
(3)HSK优胜奖:该项奖学金的发放对象为我校获得HSK四级及四级以上的留学生。参评者入学后一年内参加HSK四级考试,成绩排名居参考人数的前10%;或在我校学习期间,通过HSK五级及以上考试(第二次考取HSK同等级别的留学生不重复获奖,仅HSK成绩级别有提升时予以奖励)。
(4)招生先进个人:参评者熟悉留学生招生工作政策、规定、流程和要求,在工作中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发挥了重要作用且成绩突出。
(5)校园活动积极分子:参评者在校期间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具有一定的组织策划能力,并且能够主动配合老师做好相关辅助工作,服务意识强烈。在活动中有突出表现或贡献者可优先考虑。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 留学江苏政府奖学金评审程序
留学江苏政府奖学金的评审程序严格按照江苏省教育厅文件执行。
第十五条 学校奖学金、单项奖学金评审程序
(1)留学生如实填写《学校奖学金申请表》或《单项奖学金申请表》。
(2)国教院汇总参评学生成绩,收集评选材料。
(3)由学校留学生年度奖学金评审小组对候选人材料进行审核,确定获奖者名单,报主管领导审批后进行公示。
(4)获得奖学金的学生名单,由国教院发文公布,予以表彰。
(5)对已获奖学金的学生,凡发现有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等行为,一经核实,将撤销其所得荣誉,追缴已发奖学金,并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教院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